(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电信渭南分公司职工。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9月9日,被告王某某经郭起宏牵线借款28783元,月息0.18%,借款到期后,原告先后100余次催要,被告借故一再推脱。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8783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原告催款费用1200元及诉讼费用。被告就其主张提供2014年9月9日借条一份,证明双方间借款事实。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自2013年起一直有经济往来,2014年9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下欠原告28783元,月息0.18%,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起诉争。另查,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与被告王某某谈话中,其对原告诉状中事实及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借条一份和本院2015年5月11日谈话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对借条及借款事实供认不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之诉予以支持。应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783元及利息。其约定月息0.18%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催款所产生的交通费1200元一节,因其当庭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意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28783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息0.18%。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