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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玉军与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军,于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军。被执行人于振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玉军与被执行人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