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4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喻中琼,况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喻中琼,况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4087号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80号体育场D区1楼,组织机构代码75308718-X。法定代表人何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中琼,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况阳,男,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况阳、喻中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明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