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符莉芳与洛阳贝朗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莉芳,洛阳贝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292号原告符莉芳。被告洛阳贝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村西。法定代表人余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莉芳诉被告洛阳贝朗商贸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