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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代理人:于文波,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琳。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