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闫永才与程文江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才,程文江,郭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闫永才,男,1961年3月3日生,满族,退休干部,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利民村九组。被执行人程文江,男,1959年3月1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前范村*组。被执行人郭素华,女,1964年1月2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前范村*组。申请执行人闫永才与被执行人程文江、郭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永才与被执行人程文江、郭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