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漠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张健申请执行王霁来、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王XX、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漠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王XX、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执字第76号执行案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待执行,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漠执字第76号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在恢复执行。本裁定下发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康云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炊德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