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许民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栗小占、杨涛、苏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小占,杨涛,苏高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许民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法定代表人祝兴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忠,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系单位职工。被告栗小占,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被告杨涛,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被告苏高峰,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栗小占、杨涛、苏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6元,减半收取11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学敏人民陪审员  张本国人民陪审员  乔友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仝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