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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他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丹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丹,李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他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5,组织机构代码:58425288-4。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丹,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李吉昌,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87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吉昌、张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吉昌、张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吉昌、张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吉昌、张丹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14768.79元。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昧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