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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玉平、刘绍明等与青田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平,刘绍明,朱永健,朱素冰,王海,郑崇平,郑绍彬,邱松彬,王将勇,叶建红,陈爱民,青田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杨玉平,经商。原告:刘绍明,经商。原告:朱永健,经商。原告:朱素冰,经商。原告:王海,经商。原告:郑崇平,经商。原告:郑绍彬,经商。原告:邱松彬,经商。原告:王将勇,经商。原告:叶建红,经商。原告:陈爱民,经商。诉讼代表人:杨玉平、刘绍明。委托代理人:郑鑫瑜、贾殿军。被告:青田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林勇。委托代理人:潘足飞、项礼。原告杨玉平、刘绍明、朱永健、朱素冰、王海、郑崇平、郑绍彬、邱松彬、王将勇、叶建红、陈爱民与被告青田县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平等11人起诉称:原告均系青田县中心菜场楼房的业主。被告长期占用青田县中心菜场项目最初设计为消防通道的路段作为菜场摊位对外出租,不仅影响了原告的通行,也对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妨害、将所占用的消防通道恢复原状;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系被告活禽区、酒席区、仓库等区域侵占了消防通道,并明确诉讼请求中要求恢复原状就是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至符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四的规划。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证明,原告诉称被告侵占消防通道的摊位之主要建筑在案涉菜市场楼房建设前就已存在。原告诉讼代表人对此表示摊位是有的,大家去拆迁办反映但没人理会。本院认为:案涉菜市场楼房已建成验收并投入使用近二十年,原告诉称被告占用消防通道的菜场摊位之主要建筑系此前原有建筑并存在至今,该部分建筑是否属于应拆未拆建筑、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应当由建筑规划、管理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认定及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玉平、刘绍明、朱永健、朱素冰、王海、郑崇平、郑绍彬、邱松彬、王将勇、叶建红、陈爱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灵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