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行立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兰长生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立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兰长生,男,汉族,1960年12月31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行立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起诉人上诉称:被起诉人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洮北消防大队,在向阳光广场二层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对没有整改的各方继续进行处罚,属于行政不作为。故本案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明炜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孟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