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环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为杨香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郴州市人民政府,杨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郴环行初字第22号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代表人黄志勇,男,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铁良,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瞿海,男,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娜,女。委托代理人张晶,女。第三人杨香杰,男。委托代理人杨明山,男。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不服被告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杨香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以涉案事由正在与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蛇形组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德审 判 员 徐作顺代理审判员 董 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