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粟真与范远国、谢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粟真,范远国,谢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704-1号申请执行人粟真。被执行人范远国。被执行人谢淑英。申请执行人粟真与被执行人范远国、谢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粟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范远国、谢淑英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人民币15520元,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70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