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5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5563黄奕平与黄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奕平,黄建新,黄辉盛,林志森,福建省林中茶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5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奕平,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新,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黄辉盛,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林志森,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福建省林中茶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坵洋村,组织机构代码:15631601-X。法定代表人黄奕平。上诉人黄奕平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奕平称其经常居住地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黄建新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借条》约定:“因本借款产生纠纷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本案出借人黄建新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黄奕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国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