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洪志强与福建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志强,福建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263号申请人洪志强,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龙海市。代表人陈正海。申请人洪志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民初字第89号、(2014)闽民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2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