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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周文文与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文,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周文文,女,1987年4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仕红、杨淑平,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春,男,1986年2月23日生。原告周文文诉被告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仕红,被告董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文诉称:被告董春因开立羊肉门市店资金紧张于2014年8月18日向原告周文文借款4万元,且向原告周文文出具有借条。后经原告周文文催要,被告董春至今未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春偿还原告周文文借款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董春负担。被告董春辩称: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双方曾协议离婚,且约定由被告董春给付原告周文文46600元,因被告董春已给付原告周文文6600元,下欠4万元,被告董春后给原告周文文出具4万元的借条。该借条即是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因被告董春所欠原告周文文4万元,由被告董春为原告周文文出具的借条。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文文与被告董春曾系夫妻关系,被告董春于2014年8月18日向原告周文文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文文肆万元整(¥40000),董春,2014年8月18日。”庭审中,被告董春未举证证明该4万元系其离婚时所欠原告周文文的欠款。另查明:原告周文文与被告董春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19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3、董春欠周文文肆万陆仟陆佰元整(¥46600)三个月内付清……”,对于该46600元欠款,原告周文文已另案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董春向原告周文文出具借款为4万元的借条一份,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被告董春负有向原告周文文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周文文诉请被告董春偿还其借款4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春辩称该款系其离婚时所欠原告周文文的4万元欠款,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文文借款人民币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董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俊鸣代理审判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