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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吉兴与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吉兴,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40号原告金吉兴。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赵平,支队长。原告金吉兴请求撤销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吉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友泽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人民陪审员  李晨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