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民终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明武诉亿祥矿业镇远润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明武,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1416号上诉人杨明武,男,侗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岑巩县思阳镇板桥村。被上诉人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远县黔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世烈,总经理。上诉人杨明武不服镇远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00477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明武称,贵州亿祥矿业(集团)镇远润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祥公司)在仲裁裁决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仲裁裁决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的反诉也就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间的问题。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明武与被上诉人亿祥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纠纷,镇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于2015年9月2日送达给上诉人杨明武,于2015年9月7日送达给亿祥公司。亿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镇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明武于2015年10月26日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亿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上诉人杨明武提起反诉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和斌审判员 欧 琳审判员 冉定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游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