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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谢秀芳与李海军、王春华、安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芳,李海军,王春华,安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18号申请执行人谢秀芳被执行人李海军被执行人王春华被执行人安锐峰申请执行人谢秀芳与被执行人李海军、王春华、安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秀芳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85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人李海军、王春华、安锐峰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秀芳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