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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连弟与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弟,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吴连弟。委托代理人柳遵超,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敏,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越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童岳南,执行董事。原告吴连弟与被告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春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连弟的委托代理人柳遵超、舒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连弟诉称,2014年2月份原告进入被告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2014年12月份开始被告没有按月给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直到2015年2月份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报酬5833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833元。原告吴连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工资表,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事实。被告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原告进入被告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2014年12月份开始被告没有按月给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截止2015年2月份,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833元。原告向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支付工资,被告欠付5833元工资有工资表为证,现原告要求支付,本院应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连弟欠付工资5833元。如果被告浙江雅尔美娜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