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庄奕凌与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奕凌,陈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115号原告庄奕凌,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婷婷,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奕凌与被告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奕凌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奕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