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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庄奕凌与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奕凌,陈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115号原告庄奕凌,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婷婷,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奕凌与被告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奕凌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奕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