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统川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统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627号罪犯王统川,男,生于1988年2月18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8)射洪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王统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遂中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1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3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08)射洪刑初字第10号刑事裁定,对原判决书中的错误字句予以更正,该犯刑期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该犯减刑后应于2016年12月29日满刑。执行机关四���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统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积标准考核分112分,月均8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统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统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