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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人民政府与白伟、王晓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人民政府,白伟,王晓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415号原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法定代表人:杨吉国,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马立宝,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伟,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晓斌,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人民政府诉被告白伟、王晓斌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要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00元,减半收取50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人民陪审员  刘卿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