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彭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803号被执行人:彭涛,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彭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涛应缴纳罚金5000元,但其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遂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8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容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