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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575号张天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送,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清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张天送,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黄茅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62********。委托代理人蒋寸(系原告张天送之妻),女,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黄茅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64********。委托代理人谢开福,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潭湾镇株木坨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8********。被告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北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18888226-X。法定代表人,梁利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朝阳,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8910265063。被告张清吉,男,1946年10月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赵家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46********。委托代理人龚银阶,男,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号118022108068。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天送诉被告怀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清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天送以变更主体诉讼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99元,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张天送负担。审 判 长  覃刚春人民陪审员  张绍平人民陪审员  周其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