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华锋与安阳市恒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市诚达汽车修理厂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锋,安阳市恒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濮阳市诚达汽车修理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锋,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恒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吴予宁,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县。法定代表人高现法,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濮阳市诚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濮阳市。负责人张晨轩。上诉人李华锋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恒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濮阳市诚达汽车修理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6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华锋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濮阳市华龙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原审被告安阳县永兴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安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华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