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成杰与被告陈祥尊、陈银环、郑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杰,陈祥尊,陈银环,郑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5号原告苏成杰,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祥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银环,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新志,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成杰与被告陈祥尊、陈银环、郑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成杰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新志所有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成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新志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福兴小区1号A幢309室的房产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及设定抵押等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育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