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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一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宏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1125号罪犯陈宏,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1年1月19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陈宏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劳动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宏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琦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