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金兰布业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金兰布业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悦来纺织有限公司,蒋建中,沈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傅岩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金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蒋建中。被执行人: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谢佰荣。被执行人:绍兴悦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沈越兰。被执行人:蒋建中。被执行人:沈越兰。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金兰布业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悦来纺织有限公司、蒋建中、沈越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绍柯商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祝宇伟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审理中查封的属被执行人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悦来纺织有限公司、蒋建中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绍兴县金兰布业有限公司、浙江伯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悦来纺织有限公司、蒋建中、沈越兰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琳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