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新红诉王新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红,王新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1026号原告张新红,女,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代理人张逸臣,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罡,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新亮,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红与被告王新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红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被告王新亮已经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新红承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