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8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张兆金、郑长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张兆金,郑长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83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8971-3。法定代表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琳、龚春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金,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郑长哩,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张兆金、郑长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蔡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