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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谭小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小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040号罪犯谭小龙,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武隆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10)甬余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小龙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小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小龙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