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宜宾市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与程永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程永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宜宾市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住所地长宁县。负责人罗龙敏。委托代理人李红,系宜宾市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员工。被告程永彬,男,汉族,住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与被告程永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永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宜宾市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宜宾市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