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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章元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经济开发区兰花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恩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XX,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法定代表人:黄杨彩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抚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康市章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法定代表人:程林章,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康市章元工贸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提起的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且无效宣告请求事由包括涉案专利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专利权效力的认定与本案的处理有密切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中止诉讼;二、中止诉讼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代理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睿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