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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付国龙与冯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国龙,冯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付国龙,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冯海涛,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付国龙与被执行人冯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0.5425万元,案件受理费为25元,执行费为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