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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抗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晓芳与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晓芳,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克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抗字第00080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晓芳,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克林,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诉人郑晓芳因与被申诉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再终字第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5年9月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监字[2015]3400000009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章勇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