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商初字第5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文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广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5113号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黄生祥。委托代理人:李乐敏、苏凌蓉,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文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1249元,依法减半收取15624.50元,由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