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3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吕永法、赵兴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吕永法,赵兴珍,淄博君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787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被告:吕永法。被告:赵兴珍。被告:淄博君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北伯村。法定代表人:刘恩,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永法、赵兴珍、淄博君正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时原告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于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来我院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