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行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青与被执行人高如峰民间合伙协议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青,高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行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叶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如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青与被执行人高如峰民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如峰人民币223200元(包括本金220000元、执行费32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