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一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左明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1170号罪犯左明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0年11月26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嘉海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左明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左明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明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明建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琦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