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展龙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旗,吴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雷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旗被执行人吴展龙申请执行人曾祥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雷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展龙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展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展龙在贵社的账号中的2016年1月工资3125元及从2016年2月起至5月止的每月工资3000元到本院执行专户(账号:,开户行:雷山县农业银行,户名:雷山县人民法院)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木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