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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