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