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龙支行与陆能德、余秀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龙支行,陆能德,余秀英,陆益泉,杨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龙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兴龙路14号。负责人蔡俊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邢琴,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陆能德。被执行人余秀英。被执行人陆益泉。被执行人杨义。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龙支行与被执行人陆能德、余秀英、陆益泉、杨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的(2015)大三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龙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余秀英银行存款4006元。余款,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三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云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