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陆奇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陆奇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奇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苏州捷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苏州通盛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陆建明,倪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陆奇一。委托代理人:巫飞,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8号中银惠龙大厦。负责人:华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振华,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苏州捷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301室。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苏州通盛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镇夏街95号。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陆建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倪文莉。再审申请人陆奇一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园区支行)及苏州捷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苏州通盛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陆建明、倪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奇一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亦没有公告送达,一审法院直接开庭缺席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二、再审申请人没有签署过本案所称的保证合同,中国银行园区支行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内“陆奇一”的签名非本人所写。一审法院判决其对苏州捷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中国银行园区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对苏州捷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中国银行园区支行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中国银行园区支行提交意见称:一、原审程序合法。再审��请人在与中国银行园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一并签订了合同附件《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审法院依据再审申请人所确认的地址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权利。三、再审申请人系恶意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再审申请人陆奇一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中国银行园区支行在一审起诉时,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签名落款为“陆奇一”的2013园中送达确认书字154-4号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湖左岸花园XX-XXXX室为中国银行园区支行送达催收函、对账单等文书以及产生纠纷后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收件人为陆奇一,联系电话:159××××223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以该地址为送达地址向陆奇一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邮政机构退回的回执反映为本人收件。此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又以该地址为送达地址分别向陆奇一邮寄送达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通知和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但均被退回。以上法院专递均注明收件人陆奇一的移动电话为159××××2231。本院还查明:陆奇一的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是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湖左岸花园XX幢XXXX室。陆奇一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所注明的住址也为该地址。159××××2231为陆奇一本人的电话号码。本院认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陆奇一出具给中国银行园区支行的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邮件上注明了陆奇一的电话号码。该地址与陆奇一居民身份证��明的住址以及陆奇一再审申请书注明的住址内容含义一致。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为陆奇一本人收件。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陆奇一主张中国银行园区支行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内“陆奇一”的签名非本人所写,但陆奇一在原审中并未就中国银行园区支行的相关诉讼请求提出答辩予以否认,在申请再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陆奇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奇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孙 一 鸣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