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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李梅英与刘改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英,刘改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516号原告李梅英。被告刘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英与被告刘改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服凉州区公安局、武威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尚未审结,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梅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