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李梅英与刘改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英,刘改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516号原告李梅英。被告刘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英与被告刘改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服凉州区公安局、武威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尚未审结,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梅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