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重庆鹏达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724-1号原告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聚宝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9849-2。法定代表人向代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全,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行,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9675-9。法定代表人张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百年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冷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