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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高斌,王代海等与阙盛泰,夏阳春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斌,李辉刚,王代海,杨正平,夏阳春,胡文学,阙盛泰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653号原告吴高斌,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李辉刚,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王代海,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杨正平,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自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兆国,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一般授权。被告夏阳春,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胡文学,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阙盛泰,男,194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宜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斌、李辉刚、王代海、杨正平诉被告夏阳春、胡文学、阙盛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高斌、李辉刚、王代海、杨正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高斌、李辉刚、王代海、杨正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高斌、李辉刚、王代海、杨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6.00元,减半收取2448.00元,由原告吴高斌、李辉刚、王代海、杨正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