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陈维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陈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93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宋军耀,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维江。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725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维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319716.25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50元、执行费46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9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