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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执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闯犯保险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闯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2824号罪犯李闯,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甬仑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闯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虹出庭履行职务,宁波市望春监狱指派警官李靖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李闯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闯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李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本院依法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记功、年度优秀学员,获2014年1月单项记功、7月单项表扬、年度记功,获2015年2月和7月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闯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李青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