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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7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全德与张粉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德,张粉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873号原告高全德,男,193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粉粉,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德与被告张粉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高全德负担。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晓梅 微信公众号“”